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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诉被告罗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长茂司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袁玉柏,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圣学,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诉被告罗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中心学校负担。审判长  邓继俊审判员  裴远凯审判员  文宏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