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余某1,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8月16日认识,由于年龄不够所以到××××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余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余某3。由于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屡教不改,把家弄得不像家,他又不干活,经常因小事打我,我自己身体又不好,我已经给了很多次机会被告,但是他毫不悔改,现在我诉请法院判准我们离婚。原告杨某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四、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表。五、原告手机183××××7685保存的,由182××××8412发给原告的短信,证明被告曾经用短信内容恐吓我。被告余某1答辩称,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我从来没有赌博、没有打她、我也很关心她,我们家里条件也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我也有出去打工赚钱养家。从2015年5月23日起,她说有个人介绍工作给她做,工资3000-5000左右,她回家之后就变了,很少和家里人联系,甚至失踪,我报过警也去新闻登了广告,她都没有回来。我觉得她是被别人蒙蔽了双眼,希望她能够早日回归家庭!被告余某1向本院提交证据有:一、杨某的病历和医疗票据,拟证明被告一直很关心原告,原告不舒服被告一直都有照顾她,带她看医生。二、邮政的活期存折卡,社保卡、养老卡,清远市民卡,这些都是杨某的名字的。拟证明被告对原告是一心一意的,被告自己的都没有办卡而先办原告的。三、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原、被告婚姻手续齐全,也证明原、被告生育小孩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在同一商场务工时相识,并于当年年底同居生活。2007年7月28日(农历六月十五)生育女儿余某2,2009年6月28日(农历五月二十三)生育儿子余某3。××××年××月××日,双方到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月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开家出外务工。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准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因原、被告均坚持己见,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相识,经恋爱后同居,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然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夫妻关系已经维持了多年,可见夫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妥善处理,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互励互勉,增加沟通,多给予对方关心和体贴,以诚相待,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关系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其他诉讼请求亦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愈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