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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