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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帮勇与被执行人张三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勇,张三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帮勇。被执行人张三毛。申请执行人李帮勇与被执行人张三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将案件全部委托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6月25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煌增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