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罗朝育与常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育,常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罗朝育,男,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常汝明,男,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原告罗朝育诉被告常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朝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汝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朝育诉称:2013年被告到贞丰县龙场镇三河勇兴煤矿承包采面开采原煤,因缺乏资金投入于2013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29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被告同时承诺若到期不还,每月补助原告7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按约定每月支付700元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亏损为由拒绝归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2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超期补助金每月700元,合计119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罗朝育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内容:借款人常汝明,在场人冉崇庆,借款时间2013年6月29日,借款金额22900元,还款时间2013年9月30日,如到期不还,每月补助700元,本钱在外。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常汝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本院依法对冉崇庆调查,其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原告因建房找被告还钱,被告无钱偿还,便提出赊钢筋给原告使用,原告不同意后,双方到冉崇庆家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冉崇庆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冉崇庆与常汝明系表兄弟关系,至今不知常汝明下落。原告对证人冉崇庆证言无异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与原件相符,证据2系原件。以上2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证人冉崇庆证言无异议,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常汝明在贞丰县龙场镇三河勇兴煤矿承包采面开采原煤,原告罗朝育在该煤矿上班,被告因缺乏资金投入便向原告罗朝育借款22900元。2013年6月29日,原告因修建房屋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被告因无现金偿还,便提议赊钢筋给原告建房用,原告未同意,二人便到冉崇庆家里协商后,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冉崇庆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逾期被告从还款到期日起每月补助原告7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亦未按约定每月支付补助金700元给原告。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均未遇到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下落,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将22900元借给被告,原告因建房急需用钱催被告还款过程中,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对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每月补助原告700元等进行约定,上述民事行为系当事人双方自愿作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每月支付补助金700元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其经济利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常汝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常汝明偿还原告罗朝育借款22900元,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常汝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贺 梅审 判 员 王光梅人民陪审员 温光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