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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包培富与公方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培富,公方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包培富,农民。被告公方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培富与被告公方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承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