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苟香情诉张兵锋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苟某,女,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农民。本院在审理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苟某负担。审判员 :裴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