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淑梅与何秀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淑梅,何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淑梅,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何秀梅,女,1993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淑梅与被执行人何秀梅人格权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秀梅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淑梅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秀梅自动履行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何秀梅按本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