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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伟华与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华,杨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056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华被执行人:杨新平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5)寿城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新平银行存款155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