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伟华与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华,杨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056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华被执行人:杨新平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5)寿城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新平银行存款155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