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福森诉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钢分局履行法定责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东行初字第73号原告邓福森,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鞍钢铁运公司机车厂退休职工。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钢分局。原告邓福森诉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钢分局履行法定责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退休养老工资计算之事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其退休养老金进行核算。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之被告系主体有误,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钢分局属于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福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禹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