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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富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及汉中市人民政府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成,汉中市人民政府,西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韩富成委托代理人,系韩富成之婿。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汉台区民主街4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汉中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江维东,系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双贵,系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乡县西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演晓刚,系西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系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韩富成因诉西乡县人民政府及汉中市人民政府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韩富成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调解决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马小红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