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红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张红,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敏。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峰岭。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原、被告双方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8日13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红诉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