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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何裕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裕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89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邱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何裕权,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因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何裕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裕权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44487.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裕权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房屋(业务件号:)在价值844487.9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