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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吕玉红与王志超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红,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吕玉红。被执行人王志超。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玉红与被执行人王志超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超发出(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书,并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超给付申请人吕玉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吕玉红与被执行人王志超于2015年3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志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吕玉红案件款20000元,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先给付申请人吕玉红5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5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5年9月前一次性给付,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5年7月8日经申请人吕玉红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