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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春富与朱三男、沈兴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富,朱三,沈兴花,朱国华,王佳静,朱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9号原告潘春富。被告朱三男。被告沈兴花。被告朱国华。被告王佳静。被告朱晓明。原告潘春富与被告朱三男、沈兴花、朱国华、王佳静、朱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春富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由原告潘春富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