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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郑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平,郑雪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郑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云。被告郑雪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平与被告郑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雪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判决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平撤回对被告郑雪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建平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