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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谢东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谢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东海。被执行人谢东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东海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国土局、房产等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东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吕凤权审判员  谭以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观堪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