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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董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世亭,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