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讷河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华教、杨礼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华教,杨礼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生。委托代理人蔡跃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华教。委托代理人房胜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礼东。上诉人讷河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房地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房华教、杨礼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房华教、杨礼东与诚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诚信房地产公司为房华教、杨礼东回迁160平方米底层商服,楼房竣工后,诚信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房华教、杨礼东诉至法院,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1671号判决:坐落于讷河市圣麟嘉园1号楼西侧一层第二门(房号000118)、第三门(房号000119)173.42平方米楼房归房华教、杨礼东所有,房华教、杨礼东给付诚信房地产公司超面积13.42平方米楼房差价款161,040元。诚信房地产公司上诉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齐民一终字第417号判决,驳回了诚信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2015年2月12日房华教、杨礼东诉至法院,要求诚信房地产公司立即将房屋交付房华教、杨礼东,并配合房华教、杨礼东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华教、杨礼东与诚信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由法院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合法有效,对有效合同双方应予履行,房华教、杨礼东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虽然诚信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讷河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坐落于讷河市圣麟嘉园1号楼西侧一层第二门(房号000118)、第三门(房号000119)173.42平方米楼房交付房华教、杨礼东,并协助房华教、杨礼东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诚信房地产公司负担。诚信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华教、杨礼东要求给付的讷河市圣麟嘉园1号楼西侧一层第二门(房号000118)、第三门房屋已经在2012年签署拆迁协议安置黄凤云、刘喜全,已经被他二人实际占有。并且安置他二人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因此诚信房地产公司已经无法交付房屋。因诚信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将争议房屋安置给黄凤云、刘喜全,判决结果与他二人有直接关系,因此应通知他二人参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房华教、杨礼东的诉讼请求。针对诚信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房华教、杨礼东答辩称:2013年10月诚信房地产公司给房华教、杨礼东提供了入住通知书,让房华教、杨礼东入住,证明房子是房华教、杨礼东的。房华教、杨礼东在诉讼保全时诚信房地产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在诚信房地产公司说房子安置给他人属于恶意串通。房华教、杨礼东与诚信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诚信房地产公司协助房华教、杨礼东办理产权登记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3年4月11日房华教、杨礼东与诚信房地产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由于诚信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房华教、杨礼东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1671号判决,判决:坐落于讷河市圣麟嘉园1号楼西侧一层第二门(房号000118)、第三门(房号000119)173.42平方米楼房归房华教、杨礼东所有。诚信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齐民一终字第417号判决,驳回了诚信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因生效判决已确认争议房屋归房华教、杨礼东所有,因此诚信房地产公司应履行交付义务,并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诚信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争议房屋在2012年已安置他人,并他人已实际占有,现无法交付。因诚信房地产公司在(2013)讷民初字第1671号、(2014)齐民一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中,并没有提出争议房屋已另安置他人的抗辩,且在本案中诚信房地产公司亦未提出争议房屋另安置他人的证据,故对诚信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信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诚信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