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1号原告刘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另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