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1号原告刘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另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