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夏某,务工。被告:张某甲,务工。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黄胜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夏某与张某甲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比较融洽,婚姻基础比较牢固,2009年1月3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儿子张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张某甲脾气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脾气,骂夏某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发生纠纷,故夏某与张某甲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双方自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故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教育成人。原告夏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辩称:为了儿子张某乙健康成长,张某甲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甲对原告夏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且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夏某与张某甲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3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儿子张某乙。夏某与张某甲婚前感情比较融洽,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夏某遂以与张某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前感情比较融洽,婚姻基础比较牢固,且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之间并无大的矛盾,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均应以家庭为重,遇事互相体谅、理解,夫妻感情仍能恢复。原告夏某诉称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