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寅,无业。2014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寅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寅经电话联系后,在本市锡山区东亭路路边,居间介绍过某甲(另案处理)将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过某乙(另案处理)。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寅经电话联系后,在本市锡山区东北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附近,居间介绍过某甲将甲基苯丙胺7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过某乙。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寅在其位于本市新区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34克。被告人张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寅于2006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审查,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已执行二年零八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寅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过某乙、过某甲、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毒品照片、扣押清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物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寅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寅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本次所犯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寅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寅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二十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二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晓琪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