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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等与黄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吕某甲,男,1971年出生,壮族,司机。原告吕某乙,男,1956年出生,壮族,居民。原告吕某丙,女,1963年出生,壮族,教师。原告吕某丁,女,1967年出生,壮族,职工。原告吕某戊,男,1968年出生,壮族,司机。被告黄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业昌。第三人黄某乙,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与被告黄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于2015年7月8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661元,由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负担。审判员王彦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