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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