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力合金属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隆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光市力合金属有限公司,宜兴市万隆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光市力合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正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万隆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亚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明光市力合金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光市力合金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正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庞仁兵,被上诉人宜兴市万隆电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陶继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