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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怀海与陈国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海,陈国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77号原告:吴怀海,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国奔,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海与被告陈国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怀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怀海负担。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