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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省万紫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万紫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银信,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安徽省万紫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贞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万紫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全椒县林业局有2014年森林增长工程补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万紫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全椒县林业局2014年森林增长工程补助资金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