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杜仁大与汪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仁大,汪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杜仁大。被执行人:汪联。申请执行人杜仁大与被执行人汪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仁大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联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