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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苏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93号。负责人柴小华,行长。被执行人苏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62×××55帐号的存款1106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62×××18帐号的存款5719.22元,现因被执行人苏江已履行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62×××55帐号的存款1106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62×××18帐号的存款5719.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