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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647号张某某张某彪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栗山河乡毛羊坪村竹山园村民组196号。委托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彪,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自治乡陶公庙村干村村民组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跃辉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