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房、王爱梅与被告田志瑞、冯拴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348-1号原告陈新房,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原告王爱梅,女,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瑞,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被告冯拴付,男,成年,住中牟县黄店镇冯家村***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陈新房、王爱梅与被告田志瑞、冯拴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更伍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志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3Y**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房、王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田志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3Y**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二、将担保人段刘奇位于中牟县邮电局北家属院2号楼西单元1层西户(牟房权证字第20080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