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逯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逯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8日,汉族。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逯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