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松申请执行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松,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周松,男,生于1989年10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郭江,男,生于1979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松申请执行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郭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