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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系榆次区居民,住介休市。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丽娟系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侯俊(已判刑)联系被告人马某说:准备在榆次西沟村挖东西,找几个当地人去帮忙。马某联系范文涛(已判刑),范文涛有通过范永强(已判刑)联系上李明奇(另案处理)等人。当日19时许,曹维雄、闫绍斌(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榆次区长凝镇西沟村王湖坪山上已古墓处,由曹维雄等人组织多人进行挖掘古墓,由闫绍斌等人放风。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范文涛、范永强也到了现场负责放风;当晚侯俊等人驾驶汽车将所盗部分文物拉至介休梁国华经营的百姓渔村大酒店内。次日凌晨西沟村村民发现后报案,闫绍斌等人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洛阳铲两套,被盗部分文物等。经山西曲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簠,时代为东周,保存状况一般,级别为一般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青铜鼎残片、青铜器残片属于文物标本;长凝镇西沟村王湖坪山上被盗墓葬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马某只是望风,且未获取报酬,系初犯;2、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马某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侯俊联系被告人马某说:准备在榆次西沟村挖东西,找几个当地人去帮忙。被告人马某联系范文涛,范文涛又通过范永强联系了李明奇等人。当日19时许,曹维雄、闫绍斌等人在榆次区长凝镇西沟村王湖坪山上一古墓处,由曹维雄等人组织多人进行挖掘古墓,由闫绍斌等人放风。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范文涛、范永强也到了现场负责放风;当晚,侯俊等人驾驶汽车将所盗部分文物拉至介休梁国华经营的百姓渔村大酒店内。次日凌晨,西沟村村民发现后报案,闫绍斌等人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洛阳铲两套,被盗部分文物等。经山西曲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簠,时代为东周,保存状况一般,级别为一般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青铜鼎残片、青铜器残片属于文物标本;长凝镇西沟村王湖坪山上被盗墓葬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在晋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范文涛、贺超、秦小庙、闫绍斌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盗墓的犯罪嫌疑人马某。2、山西省曲沃司法鉴定中心晋曲司鉴中心(2013)文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标的簠,时代为东周,保存状况一般,级别为一般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青铜鼎残片、青铜器残片属于文物标本;长凝镇西沟村王湖坪山上被盗墓葬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3、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自首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该局投案。4、被告人马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刘永旺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该陈述2013年6月18日23时许,该村村西王湖坪坡底有三辆可疑车辆,发现有人正在盗墓,便报了警。6、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6月18日上午,该接到侯俊的电话,说让找当地人,准备在西沟村挖些东西,怕当地人找麻烦,该就给范文涛去了电话,让他打听一下,范文涛答应了,下午两点,该带王江伟去了范文涛家,范文涛和他哥联系,他哥说不干,该就和王江伟走了。该回家后,大约下午18时左右,该接到王江伟电话,让该带人去高速口,说可能会起冲突,该和范文涛去了西沟村,有一辆桑塔纳车上的人问谁是小马,该说我是,他说让你们的人在村口看的,该和范文涛、范永强、超儿往河滩走,碰见了秦晓庙,他说了该才知道是盗墓,过了约半个小时,有十来个人从山上下来,有六七个人手里拿着装着从古墓里挖出物品的编织袋,他们把物品放入车后座和后备箱就开车走了,过了几分钟,过来一辆警车,该和张志超、范永强就跑了。7、同案侯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6月18日23时许,曹维雄给该打电话,让该联系十来个人,该问干什么事情了,他说不用管,该就给马某和闫绍斌打电话,让他们联系上人以后跟曹维雄联系。因朋友结婚要用黑色的宝马车,该就于下午6点左右和魏小强、王辉、XX杰开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去太原借车,约晚上10点,曹维雄给该打电话,让该去一下晋中东高速口给他往介休稍一个东西,后XX杰开的宝马车拉的该,魏小强开雅阁车拉的王辉到了晋中东高速出口,该让魏小强和王辉在高速出口等的,XX杰开的宝马车拉的该跟着前来接应的贺超的车到了长凝镇的一处山脚下,上半山腰见了曹维雄,曹维雄说这儿有几袋东西,你稍回去给了百姓渔村的老板梁国华,接着秦小宙、张杰、钟凯、张斌健往该的后备箱放了七、八编织袋东西,该开车就回了介休把东西送到百姓渔村梁国华的办公室。8、同案王江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3年6月18日13时左右,该和马某在一起,马某接到侯俊的电话,说侯俊的一个朋友在榆次和别人有矛盾,希望马某能调解一下,过了一会儿,马某就接到曹维雄的电话说一会儿就过来接该等去榆次,在榆次吃完晚饭后,曹维雄让各自去办各自的事,等他的电话,后来曹维雄打电话让去高速口找他,该去了高速口,等的闫绍斌的车过来,曹维雄开的他的丰田车,该坐的一个大个子开的桑塔纳车走了约半个小时左右到了一片开阔地,当时已经21点了,曹维雄让在下面等的,看的点,如果有车进来就告诉他,过了约一个多小时,曹维雄让该往车上搬东西,该过去离坑口约十米的地方搬了一袋,放在了侯俊的黑色宝马车后备箱里,后来听到有人说警车来了,该就跑了。9、同案闫绍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3年6月18日,该接到侯哥的电话,让该叫上几个人给该办事,不让问干什么,该又联系了秦小宙和贺超与侯哥见面后,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开两辆车在晋中东下了高速,直接去了一个村里的地里,曹哥在山顶上对侯哥说,让该等分开守住路,守了四、五个小时,该听到山上有人喊警察来了,就往玉米地里跑,才知道他们是在盗墓。10、同案秦小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3年6月18日下午五点多,闫绍斌给该打电话说去榆次办点事,让该开车去接他,该接上闫绍斌又上了一辆白色丰田,还有何超、凯子、杰子、马某等人坐着一辆黑色轿车到了榆次长凝的一个村子里上了山,往山上看,50米左右的山上有一个坑洞,当时就明白了他们是在盗墓,曹维雄告江伟让该等每人拿一根镐棒在那里等着,过了三个小时,山上有人喊,公安局的来了,就赶紧跑,曹维雄让该背了两个编织袋。11、同案贺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6月18日盗墓时曹维雄是总负责,候二伟负责拿古墓里挖出的东西,王江伟负责安排放哨的人,当时挖出古董后,装在编织袋里,放在半山坡上,一共放了有七、八袋,王江伟让该往黑色的宝马车上搬了一件,不知道是谁通知让跑,该就赶紧跑了。参与盗墓的还有闫绍斌、秦晓庙、马某等人。12、同案范文涛、范永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了2013年6月18日在榆次长凝一个山上盗墓的事实,王江伟安排该等放哨,侯俊提了几个袋子放在车上,后来去了介休的百姓渔村饭店。二人均陈述被告人马某参与了盗墓。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因此,本院对被告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本院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胡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桑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