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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与王玉锦、张方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王玉锦,张方荣,刘成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王玉锦。被执行人张方荣。被执行人刘成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锦、张方荣、刘成双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