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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戚洪旺与廖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洪旺,廖植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戚洪旺,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身份证号码:×××2214。被告廖植雄,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1。原告戚洪旺被告廖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洪旺、被告廖植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收到款项后亲笔签下借据一张作凭上。后原告数次追索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确实是借了原告钱,但是目前无能力偿还。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证明原告曾出借36000元借款给被告。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约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至今未清偿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被告应依约清偿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植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3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3月12日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戚洪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廖植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