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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启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启池,农民。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王艳,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启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启池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卢启池与沈跃斌、徐昌桂(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沈跃斌联系受票企业,徐昌桂购买发票,被告人卢启池负责中间联络,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多家企业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具体如下:1、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卢启池与沈跃斌、徐昌桂(均另案处理,已判刑)为台州市黄岩泰顺轴承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58292.31元。该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市黄岩泰顺轴承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卢启池与沈跃斌、徐昌桂为浙江吴氏工贸有限公司(已判刑)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4份,税额共计2037904.39元。该1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浙江吴氏工贸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3、2011年10月,被告人卢启池与沈跃斌、徐昌桂为台州黄岩宏骏塑膜有限公司(已判刑)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税额73739.32元。该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黄岩宏骏塑模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卢启池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启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沈跃斌、徐昌桂、吴伟胜、江婉飞等人的供述及沈跃斌、徐昌桂的辨认笔录,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永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明细,海关进项发票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及发票换票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稽查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启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与人结伙,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破坏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启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卢启池与沈跃斌、徐昌桂等人共同商议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各人在整个犯罪环节互有分工,被告人与他人相比作用虽然相对稍小,但难以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卢启池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启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