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德某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