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理工大学后勤部(水运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民,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B1717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人王子扬的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苏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2、将担保人王子扬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H22栋3单元1层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160.57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