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曾思超与冯惠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超,冯惠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曾思超,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苏琳平。被告冯惠绒,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超与被告冯惠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思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思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思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元,由原告曾思超负担。审判员 洪维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