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个体。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某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剑、周扬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5)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刘剑、周扬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今,被告人马某在被害人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被害人杨某公司的印某和法人印某,并多次以“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沧兴农牧奶吧”的名义与天津市的鲜奶吧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供货合同协议,给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在名誉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经济上造成损失。为此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刘剑、周扬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伪造印某的行为并未对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及下线加盟商造成损失,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今,被告人马某在被害人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被害人杨某公司的印某和法人印某,并多次以“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沧兴农牧奶吧”的名义与天津市的鲜奶吧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供货合同协议,给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在名誉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经济上造成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大概在三四年前的春天,其从网上找了一家可以私刻印某的店,在网上商定花300元让对方帮助刻印了杨某的法人印某和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的公章,私刻印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回沧州盖章路远,太费事。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2年6月24日其公司和马某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区域合作协议,内容是马某用沧兴的产品和沧兴奶吧的冠名在天津投资鲜奶吧,所涉及的品牌由公司指定。开始马某用公司产品,后来不用了,2014年6月公司员工反应天津有沧兴的奶吧加盟商,后公司了解到马某在天津以沧兴的名义私自发展多个下一级代理商,并与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所盖的公章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和法人章杨某都是伪造的,马某的行为给公司的名誉和经济都造成了损失,而且在天津的加盟商和客户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3、证人宋某的证言,2013年年初,其在街边看到沧兴牧场奶吧的加盟电话,就和沧兴负责管理加盟的边红杰取得联系,并在1月18日和马某签了特许经营协议。当时双方在协议上签名,马某从自己的办公桌里拿出了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的公章。4、证人曹某、罗某、刘某的证言,均证实与马某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的事实。5、证人边某的证言,其是马某在天津代理的沧兴奶吧的第一批加盟商,当时没签协议,马某让其帮忙从一个小伙子手中拿过一个黑色包装袋,当时马某在办公室打开了包装袋,其还看到一个印有沧兴集团餐饮有限公司的公章,其问马某这个章是否是他刻的,马某说方便,省的来回跑了。6、证人宋某、边某、刘某辨认被告人马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文字(2014)38号文检鉴定意见书。8、曹某、宋某、罗某、刘微与马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四份;马某与杨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区域合作协议;刘某、毕健、姚攀、孙永志与马某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四份。9、公安机关抓获经过。10、各加盟店商情况说明及索赔申请。11、被告人马某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伪造公司、企业印某,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