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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汪某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