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现状与张砚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现状,张砚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陶现状。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砚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与胜利东街路口东北角。原告陶现状与被告张砚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现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