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晓字诉被告张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字,张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徐晓字。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字诉被告张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晓字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