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晓字诉被告张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字,张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徐晓字。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字诉被告张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晓字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