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罗×&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王××。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权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