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木兰诉谢红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兰,谢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木兰,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红波,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木兰与被执行人谢红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红波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陈木兰支付62851.01元,本案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84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红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4093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