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诉王永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王永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张清怀,男,汉族,1925年11月22日生。原告冯水连,女,汉族,1951年9月13日生。原告张宏立,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原告张宏涛,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原告张宏亮,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超,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生。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诉被告王永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黄瑞撤回对被告王永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由原告张清怀、冯水连、张宏立、张宏涛、张宏亮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双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