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启飘、彭羚与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启飘,彭羚,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潘启飘,男。申请执行人:彭羚,女。被执行人: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田角村岭吓路二楼。法定代表人:谢春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启飘、彭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承怡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