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人人依时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人人依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普兰店市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姜天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斌,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人人依时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皮口镇府西街42号。58809814-0法定代表人王喜长,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人人依时装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普行非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行非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