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51号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夏雷,公司总经理。被告:关丽,女。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